骑车被车门刮倒又遭后车撞
骑车人不幸死亡,开车门者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0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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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月1日讯(记者 曹剑 通讯员 张力斌) 路边一辆车的后排乘客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刮倒一辆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随后又被疾驶而来的电动三轮车撞上。泰安交警经过近两个月排查,最终找到真凶,前车开门乘客承担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11月4日7点多,泰安市交警支队城东大队接到报警,泰良路万官路路口一电动车驾驶人被撞受伤。民警赶到时,被撞电动车已经被移到路边,肇事方均不在现场。民警调取监控发现,电动车经过监控下方时突然倒地,紧接着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击,但是无法看到伤者倒地原因。 
  民警通过走访,得出两条线索,锁定了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和其乘客,而在电动车倒地前十几秒,其左侧发生一起三车追尾事故。拨打120急救电话的,也是被追尾的前车驾驶员刘某某。三车追尾并不严重,三方很快各自离开现场。
  民警随后将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孟某和乘客肖某传唤到城东大队,二人对事故均否认,自称没有碰到伤者以及电动车。追尾中的后面两车驾驶员,均表示当时专心于追尾事故,也不知道电动车如何倒地。
  民警调查得知,被追尾的前车上有驾驶员刘某某和一名乘客张某,被追尾后驾驶员刘某某先下车查看事故,而坐在后排的张某称开车门时看见电动车经过之后才开的车门,自称没有发生碰撞。
  城东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段世鹏说,通过委托车辆痕迹检验鉴定,发现电动车与电动三轮车有接触痕迹,而前车车门内侧与电动车左前侧也有接触痕迹。2014年12月31日,记者从城东交警大队了解到,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轿车乘客张某因开车门刮倒电动车驾驶员刘某,承担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碰撞后逃逸,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电动三轮车不逃逸的话,他根本不需要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在电光石火之间,属于意外。相反,开车门乘客张某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段世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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