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炉,下月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拍板要听民意经专家论证
2015年01月0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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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琪
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不能光由政府拍板了事,今后不仅要借智于民,还要问计智囊,须经过听取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这是烟台市政府《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及的,这项规定近日由市政府印发,2015年2月1日起将施行。
1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进决策程序
规定的目的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
规定适用于烟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具体来说,明年财政花多少钱、哪些重大项目要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如何处置等,都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还包括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
具体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拟定年度决策事项计划,并可根据规定对年度决策事项计划作适时调整。
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据悉,政府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有相关规定可循,确定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2 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应听证
在进入决策程序后,公众参与将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民意调查和媒体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当决策情形中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在征求意见时发现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举行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拟作出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除了举行听证会以外,还有多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包括举办座谈会,做民意调查,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发布等。
3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
此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决策方案咨询论证,方案的专家咨询论证,应确定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从市决策咨询评估专家库中确定所需专家,或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咨询论证;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咨询论证。
决策程序还有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多个环节。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专家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对决策方案修改完善,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合法论证,并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决策方案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决策执行单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
4 不按程序致决策失误将追责
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还有严格的监督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市政府、决策执行单位应对意见和建议研究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违反规定,未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决策作出、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未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照国家有关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专家在决策咨询评估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违法获利,泄露秘密,或者有其他渎职情形的,按规定给予处理。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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