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出台
信息形成或变更需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015年01月0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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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7日讯(记者 张琪) 近日,烟台市政府还印发了《烟台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办法中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并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开;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通过本级政府(管委)或者上一级政府(管委)的政府网站公开。
市和各县市区应在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申请书,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征得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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