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精心办案当事人邮寄锦旗
2015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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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月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徐喆)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闫红收到一面绣有“秉公执法尽展风采,两袖清风一心为民”的锦旗。此前,福建的当事人徐立园打来长途电话表示对处理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表感谢。
  2013年4月份,聊城市东昌府区的梁某通过福建武夷山市的徐立园联系介绍福建当地的木材供应商,准备购买楠木加工成品家具对外销售。徐立园共向梁某介绍了三笔生意。徐立园在其当地供应商处分别领取了介绍费。徐立园为梁某介绍的第三次木材生意,需要购置的楠木总价款为70万元。因一时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梁某请求徐立园为其垫付剩余楠木款40万元。徐立园便在银行贷款为其垫付了该笔款项。后泸县某木材销售部的彭某某将梁某订购的木材托运到河北廊坊李某某处,梁某本人遂向徐立园出具了欠据,承诺三个月内付清40万元货款。但后因梁某一直未支付该笔欠款,徐立园无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梁某以楠木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诉,要求将木材退还徐立园,并请求徐立园返还其木材款3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徐立园与被告梁某2013年4月订立的买卖楠木31立方米的买卖合同;被告梁某返还原告徐立园所供缅甸产楠木7件31立方米,由原告徐立园自行运回;反诉被告徐立园返还反诉原告梁某预付木材款30万元;驳回原告徐立园的诉讼请求。 
  闫红副庭长接手此案后,认真查阅卷宗,仔细分析案情,庭前拟写了阅卷笔录。庭审中,她组织合议庭成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辩,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时对案件进行评议。 
  虽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但因徐立园路途遥远,不便面对面沟通。闫红主要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徐立园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协调,并制定了多种调解方案,力争使案件圆满结案,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在徐立园这方确定三种调解方案后,因梁某系与河北廊坊的李某某合伙购买的该批木材,调解需征得李某某的认可,致使调解方案几次陷入僵局。但闫红副庭长多次通知梁某和李某某到庭,从如何减轻合伙人共同利益亏损,对方提交的证据占有优势及其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为分析点,耐心释明,详细分析,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最终消除了合伙人的顾虑,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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