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回家的客车 深夜意外焚毁
菏泽这名客车司机,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5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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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月7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菏泽一客车司机下班后按照“习惯”将客车开回家停放,没想到车子在夜间被火引燃烧毁。由于该司机并非客车车主,车辆烧毁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司机赔偿车主9万余元。
  王某有一辆客车挂靠在菏泽一家客运公司从事客运经营,李某是王某雇佣的客车驾驶员。2013年10月10日下班之后,李某按照“习惯”将客车开回了家并停放在自家附近的道路旁。然而,当晚23时许,客车被火引燃烧毁,最终报废。车辆报废之后,车主王某和驾驶员李某因车辆的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王某认为,按照公司规定,车辆在当天运营完毕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车站。事发当天,李某违反公司规定,下班后擅自将车辆开回家中,致使车辆被火引燃烧毁报废,其行为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面对王某的控诉,李某却不能认同。李某认为,根据警方的证明,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不明,车辆并非他损坏的,不应承担车辆损毁的损失。另外,李某还称将车开回家是整个车队习惯的做法,他每次下班后都将车辆开回家,王某及客运公司一直没有制止过,实际上是已默认他下班后将车开回家,因此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时,李某还称,车队停车没有固定的停车场,并且停车混乱。因此,车辆发生火灾,是管理上的过错造成,王某和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牡丹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将涉案车辆开回家停放是原告方允许的,李某将涉案车辆开回家后,就负有保障涉案车辆安全的义务,李某未看护好涉案车辆,致使该车辆被烧毁,其本身有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在管理车辆方面存在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以减轻30%为宜。由于王某系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故李某应向王某赔偿。
  最后,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91252元。一审判决之后,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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