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开展涉牌违法行为整治
市民可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2015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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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7日讯(记者 于鹏飞) 记者近日从莱芜市交警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近期市民反映涉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问题,莱芜市交警部门计划从2015年1月起,组织开展涉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据介绍,随着莱芜机动车通车里程、车辆数量、驾驶人逐年增长,在利益等因素的驱动下,机动车涉牌交通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部分车主、驾驶人采取非法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伪造、变造、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不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报废车车辆号牌的车辆等,逃避电子警察、卡口、测速设备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抓拍,逃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处罚。
  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根据查缉布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发现莱芜市涉牌车辆交通违法较为严重,此类车辆已多达6700余辆。涉牌车辆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牌证管理,给道路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值得广大驾驶员注意的是,此次涉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治理重点涵盖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伪造、变造、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未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通0634-5667951举报电话,希望市民对涉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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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您了解多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58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扣留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记12分。”“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记12分。”“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记12分。”“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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