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只收费不担责
2015年03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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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曙明
  泰安的邱先生日前到省立医院看病时,将车停在道路两侧的停车位上,并向停车公司的收费人员缴纳了看车费,可没想到他的车在停泊期间被划伤。当他要求收费人员为其承担受损责任时,收费人员却告诉他,他们收取的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不是车辆看管费,因而不对车辆安全负责任。(详见《齐鲁晚报》15日《交了停车费,车辆受损自认倒霉?》)
  这则报道让笔者很无语。我不明白,在时下全国上下都在讲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停车公司怎么还能有如此奇谈怪论。
  任谁都知道,停车缴费缴纳的是车辆看管费。这个看管费既包含场地占用费,又包含车辆看管费,停车公司硬说是单纯的“占用费”,总得有个法律依据才是。假如车辆在停泊期间,遇到盗贼破坏车辆或盗窃车辆,收费人员有没有防范责任呢?按照停车公司的说法进行逻辑推理,他们岂不是也没有责任了?
  停车公司是“停车办”的所属企业,“停车办”则是行使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法治社会要求权利与责任对等,不对等就难言公平公正,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是这样,停车办及停车公司也是如此。公检法出现了冤假错案尚且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怎么停车公司由于看管不力给车主造成了损失,就没有赔偿责任了呢?此显然与法理相悖,与法治相斥。停车公司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可能没有错,但就停车收费而言,这占用费同时也是看管费,历史是这样形成的,公众也是这样共同认知的,你们如果想“另类”,请拿出法律依据。
  依照“合同法”法理,当车主与停车公司完成了缴费、收费程序,就意味着双方签订了合同。这种合同是保管看护合同,而非场地租赁合同。既如此,当事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假如某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就应当据实理赔。停车公司以收取的是“公共资源占用费”为由拒绝理赔,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像上述邱先生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诸法律的,莫不都是以收费方败诉而告终,还望停车办及停车公司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别割裂法律体系,别拿着不是当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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