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管收费不管看车?行不通
收了停车费就要承担车损赔偿责任
2015年03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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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6日讯(见习记者 张玉岩) 本报3月15日《交了停车费,车受损自认倒霉?》一文,报道了路边停车被划,索赔不成的事情。根据《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车辆丢失或者损坏,停车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收费不忘
发布“免责声明”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槐荫区停车运营公司只收费不看车外,其他路段的停车收费也大都如此。
  在泉城路某购物广场前面的停车场,负责收费的管理员拿出停车计时卡,公司声明的第二条写道“此费用为公共资源占有使用费,公司无看管责任,如车辆出现碰撞、刮擦、丢失等现象公司不予赔偿。”该管理员说,这一路段的停车位之前是私人承包的,之前收费也是一小时两元钱,如果车辆出现损失,承包单位会给予一定赔偿,但是现在没有看管责任。在多个收费路段的公司声明中,均提到了出现碰擦不予赔偿的免责声明。
  除了道路停车,一些大型停车场同样会发出免责声明。在省体育中心的大型停车场,收费管理员给记者出示了停车计时单,在后面的停车须知中,第一条就是免责声明:本泊位按管理成本收取。不承担被盗、被损毁所致法律责任。在旁边的全民健身中心,停车指示牌上标注:以上费用不包含车辆看管费用。
  省体育中心停车场收费人员表示,如果管理员注意到有刮蹭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会拦住肇事者,通知车主,双方协商解决。
停车位内车损
索赔有法可依

  依据济南市停车办的说法,“公共资源占用费”是依据《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停车集团收取停车费的依据为《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济南市机动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白天每小时2元,夜间每次5元。
  同样是根据《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其中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李友震介绍,《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属于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中第三条说明:“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也就是说,道路泊车位的管理同样适用《条例》,那么根据其规定,停车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遇到车辆在停车场被划的事情,完全有权利要求停车运营方进行赔偿。而停车运营方类似成本不够、人力不足等原因不足以成为其逃避赔偿责任的借口。当然,停车运营方也有权向肇事逃逸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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