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假商标白酒销售被告获刑罚2万元
2015年03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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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6日讯(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张兰姬 王阳) 近日,记者从五莲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卖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6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被告人李某在从事驾驶出租车工作的过程中认识了赵某。其得知赵某自己生产假冒某酒业公司的某品牌及图标注册商标的白酒,觉得有利可图,便向赵某开始购进。购进以后,李某以该酒本来系销往外地,但在外地市场卖不下去返回来为由,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批发部、饭店等处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0825元。
  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偶然发现有些白酒在标签、颜色等外观上与该酒业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同,经过向其进一步核实,发现上述白酒系假冒的白酒,遂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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