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巡视员郭森在接听市民来电。
本报记者 戴伟 摄

省城各热企负责人在接听市民来电。 本报记者 戴伟 摄
13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及省城主要热企获悉,去年因热企原因造成居民户内不热的,室温在14℃-18℃(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目前,因热企热源等原因造成的退费目前很少。今年仍未出台详细的退费标准,在正式退费标准出台之前,仍然采用去年的退费方法。
16℃提高到18℃
原退费条例失效
13日,记者从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以及省城主要热企获悉,由于济南的供暖室内最低温度由16℃提高到18℃,原先16℃时测温退费具体操作规定已自动失效。
根据去年刚刚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比原先济南市的16℃的标准提高2℃。
对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新的《省供热条例》出台之前,济南市测温退费依据的文件为2010年通过的《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其中有条文规定,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该《规定》还明确,当室温不达标,并且是由热企造成的,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由于供暖温度由16℃提高到18℃,该条例已经自动失效。”
室温低于14℃
仍将全部退费
记者从济南热电、济南热力公司获悉,为了解决原先的测温退费办法自动失效的问题,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今年年初出台了市政公用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中的细则,其中对2014年供暖季的情况相关退费状况进行了规定,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在5天内对用户的测温申请作出处理,并进行免费室温检测服务。“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合格的,不属于退还采暖费范围。”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室温检测一次不合格的,视为检测当日即第二天室温不合格。用户室温不合格,供热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想用户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4℃-18℃(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具体室温检测与退费程序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济南热电、济南热力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尚未出台详细的退费标准,在正式退费标准出台之前,仍将然采用去年的退费方法。
室温不达标多是
老小区自身原因
记者还从济南热电、济南热力等公司获悉,在济南热电、济南热力公司的供暖区域内,“很少有用户的室内温度在18℃以下。”而且在不到18℃的情况下,“因热企原因造成的更是寥寥无几。”
济南一热企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供热条例室温达到18℃有三个前提,一是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目前,济南的供热管网的最低设计温度为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第二个是,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第三个就是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在这三个前提下,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
该工作人员表示,室温不达标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老旧小区并没有进行节能改造,墙体保温差,系统难以达标供热;另一方面,老旧小区室内供热系统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道堵塞、水循环差,需要进行疏通清理。“这些不因为热企原因造成的不热是不享受测温退费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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