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居住证制度3年前已实施
2015年12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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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已开始施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省对流动人口将由以前的暂住证管理改为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而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同时获得更多的权益。
  在流动人口的界定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但考虑到我省既有济南、青岛等区与区之间紧密相连的“紧凑型”城市,市内跨区人员不宜作为流动人口对待,又有淄博、枣庄等区与区之间距离较远的“组团式”城市,市内跨区人员需要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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