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洗冤
2016年0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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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多年前的两桩冤案,于近日一前一后尘埃落定:呼格案追责完成,陈满无罪释放。看似圆满的结局,并无法平息舆论的汹涌浪潮。追责力度够吗?无罪释放之后呢?沉冤昭雪自然大快人心,但人们更希望冤案从未发生过。质疑问责、反思体制、呼唤法治——本周舆论场聚焦两起冤案背后的故事。
  □魏新丽
   
  1996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死于一次严重的司法错误,20年后,除一人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之外,26人为这条年轻的生命付出的代价,是几可忽略不计的纪律处分。呼格的母亲不依,舆论也不依。
  《新华日报》刊发的《正义已迟到,追责岂可“轻描淡写”》写道:“和当年错判一个18岁的孩子死刑相比,如今给予相关责任人只是‘罚酒三杯’的党纪、政纪处分,这不仅无关痛痒,而且也根本起不到‘惩前毖后’的威慑作用。到底是执纪执法上的亮剑,还是‘官官相护’在玩障眼法?”
  二十年前的“严”与二十年后的“松”对比太过明显,凤凰评论员叶竹盛在《呼格案,不要把追责当儿戏》中如此描述这种失衡:“一个年轻的生命被极刑死,制造冤案的始作俑者却只受最低强度处分……定罪时的高度自信和高效率,在复查、平反,以及平反之后的追责阶段,荡然无存。”如果追责变成一场儿戏,受伤的不只是一个家庭,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叶竹盛所说,“追责的社会与制度价值甚至远远高于追究个别责任人。”
  因此人们关注的不只是本案中被追责的人,而是整个冤案纠错制度。恰如时评作者朱昌骏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呼格案追责名单距离正义尚远》一文所述,呼案的平反和追责在一开始就被赋予了象征意义,寄托了公众对于加速冤案平反、形成制度性追责范例的深沉期待。也正因如此,“公众的情绪落差可见一斑。”
  在朱昌骏看来,这种落差既来自于结果的不如人意,也源于过程的不透明性:“只有追责名单,而具体调查过程和追责依据一概阙如。”这样的结果并没有解决更深层次的疑问:“到底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具体经办人对冤案的形成有怎样的直接责任?”
  现在看来,呼格案的追责结果似乎并未树立好的榜样。蒙冤23年的陈满平反后,《华商报》评论员杨鹏在《陈满案“纠”错更应“究”责》中便担心起了案件追责是否可以顺利进行,因为“只‘纠’不‘究’、重‘纠’轻‘究’,或者说,国家赔偿代替责任追究,这就是冤假错案平反后呈现给外界的惯常现象”。 
  有别于大舆论的群情激愤,《中国青年报》的评论作者储殷则要冷静得多。“‘呼格案’已经时隔多年,关于侦查、起诉,乃至审判过程中的一系列具体事实,其实已经相当模糊。”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追责其实体现了法治与民意的矛盾,“如果说当初冤案的形成,是有关人员滥用权力,无视证据、破坏程序的结果,那么在今天对这些人员进行追责,是不是也可以因为‘正义’的民意,来无视证据、忽视程序呢?”法治的代价是:“总有人会占到法律的便宜”,但“如果证据、程序没有问题,那么即便有再大的情绪,我们也必须接受它”。
  冤案的形成是个复杂的司法问题,或许,人们更应该从源头上反思冤案的发生。《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王灏军在《陈满无罪释放,反思别再迟到》中就问到,在无罪证据非常明显的情况下,陈满案为什么一直未被平反?那些证据“办案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应该也看得到。若看不到,那是能力问题;若看得到却不敢还陈满清白,那就可能涉嫌渎职或枉法”。
  如果往更深层次追究,就如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冤案频现,当系统反省“严打”思维》分析的,陈满案肇始于1992年,属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严打”时期。“检方抗诉时提到的种种证据不足问题,正是在‘从重从严从快’的‘严打’精神下出现的。”呼格案如出一辙,“仅61天”就走完程序,“庭审不到一小时就宣判死刑。”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严打”精神“仍留存在今天的司法运行中,并和法治价值形成了深层的对冲”。
  缺乏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是酿成冤案的罪魁祸首。《新京报》刊登律师刘昌松的评论《陈满案昭雪,践行“无罪推定”何其艰难》,里面就谈到陈满案二审裁定在1999年,而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时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该案还是在证据严重不足情形下维持了原死缓判决,说到底是制度出了问题。”
  因此,这两起冤案的昭雪,应该给司法界带来反思和进步。《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朱达志在《法治是愈合一切社会创伤的良药》中说,不管是避免冤案的发生,还是冤案纠正后的问责,一切都应该指向法治,“唯有法治,才能确保我们——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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