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称街区制需立法实现,专家表示小区开放并不会无条件实行
开放已建小区可补偿或回购
2016年0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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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上午,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回应“小区逐步开放”的问题时指出,“开放街区制”和物权法是有联系的,城市规划意见的落实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新出台的城市规划意见尚需相关法律配合,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开放问题,政府可制定补偿或回购政策。 

  本报记者 刘飞跃     

城市规划意见尚需
其他法律配合

  据媒体报道,23日上午10时,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回答记者提问。对于“小区逐步开放”问题,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回应称,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他还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针对最高法的解释,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认为,按照新出台的城市规划意见,开放小区肯定跟物权法有关系,因为业主购买房子有一部分是公摊的,但是目前不能直接下结论,就说城市规划意见是跟物权法相违背的。
  “意见中提到的是逐步放开,不是立即放开,而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开的方式,也没有说是免费放开。可以想见的是,这肯定不会是无条件放开。”张法水说。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宪强认为,小区打开问题还涉及法律的层级问题,物权法是大法,城市规划意见目前局限于政策层面。“小区打开后拆迁主体是谁?是作为公共道路还是停车收费?这些问题都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协调。”
政府可回购道路
或扶持社区开放

  “中央规定出来之后,规划部门把小区道路规划为公共道路就行,新建小区问题不大,难办的是已经建成的小区。”有专家表示。
  对此,张法水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已建成小区的问题。一是通过政府收购的方式从业主手中把道路买过来,业主根据比例获得补偿款;二是通过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表决,自愿向社会开放,同时政府出台相应的补偿扶持政策,鼓励业主开放小区。
  “可以参照农村修高速公路的模式,按照合理的价格对小区业主进行经济补偿。”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称。
  “新出台的城市规划意见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以后政府要推广的话,肯定要用法制化的手段和思维解决问题,不会简单粗暴。”张法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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