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布
单设章节强调监督党的中央组织
2016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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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等作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等作出规定。其中,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为单独设立。
  发现中央委员违纪
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身处重要岗位拟提拔
是审查重中之重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干部违纪违法
先作党纪处分决定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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