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栏目:金融市场交叉业务
2017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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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包括自由理财产品与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两大类。自有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自主开发设计的,面向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在金融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设计的金融产品或其他服务的经营活动,并依法向被代理的金融机构收取代理费的经营活动。随着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提升以及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近年来,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证券业务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相较于传统的存贷业务,这些理财产品尤其是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宣传、规范管理、跟进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日益增多。
  2014年底,曹某经某行工作人员推销购买了总额15万元的理财产品,2015年2月末产品到期后,曹某发现实际收益率与某行所介绍的收益率有较大差距,曹某认为该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经调查,该行工作人员在向曹某推荐产品时,已明确告知理财产品收益率不同于存款利率,预期收益率有浮动性,因此不能认定该行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销售。曹某认可银行的告知行为,但表示自己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理解金融术语、把握投资风险有一定的困难。
  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金融监管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公众教育,特别是在金融投资领域,通过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培养起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评估能力,建立起在金融投资领域“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的良好意识,避免出现一味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高风险的盲目投资行为。此外,金融消费者业应该注意在投资时把握“避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情况出现,学会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技巧,实现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
  (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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