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9时30分许,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开庭审理。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的高某与其他三个小伙伴,分别将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四人骑行过程中与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于是,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小黄车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ofo公司代理律师则指出,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ofo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ofo小黄车公司同时指出,该案中的小男孩是通过非正常手段将ofo小黄车开锁并骑行,在法律上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对此,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进行反诉,起诉男孩的侵权行为,但考虑男孩已因交通事故身亡,故没有反诉。
当天12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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