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嬉闹伤眼,小饭桌担多大责?
没用安全玻璃没尽到管理责任,二审判担责加重到六成
2018年08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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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生在小饭桌嬉闹,造成其中一人眼睛受伤,小饭桌经营者要承担多少责任?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经营者承担60%赔偿责任,而在一审时,这一比例是40%,这加重的20%从何而来?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葛馨新

嬉闹中学生眼睛扎伤
一审判小饭桌担责四成

  杨华和高恒是夫妻,杨华是济南市历下区一家小饭桌的个体经营业主,为部分学生提供午餐、午休及下午放学后照料、等候学生家长接回的服务。
  小饭桌有三间屋,一间客厅,两间卧室。南卧室带有阳台,南卧室与阳台之间有玻璃木门。
  吴骏博和陈天明都是附近小学的学生,2014年春天的一个下午,学生们放学后来到杨华的小饭桌等家长,这期间意外发生了。吴骏博等几名学生在阳台上嬉闹,后来吴骏博因打碎阳台玻璃,造成陈天明受伤。
  根据公安机关对杨华及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记载,当天下午几名同学在南阳台上嬉闹,杨华在南卧室对他们进行了训导,提醒他们注意,之后返身由南卧室向客厅走去。而吴骏博从南阳台进入南卧室后,木门被其他学生关上。吴骏博敲打南阳台木门玻璃,导致房门玻璃破碎,造成陈天明右眼受伤。杨华和工作人员见状,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鉴定,陈天明眼伤构成七级伤残。意外发生后,住院治疗二十余天。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陈天明和吴骏博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吴骏博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华开办的小饭桌,服务对象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其经营场所内就餐、休息的学生,杨华负有照看、管理的责任。对陈天明因损害造成的损失,杨华虽进行了必要的劝导,但仍没有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因此酌定由杨华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吴骏博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华与高恒系夫妻,由夫妻共同偿还。
  据此,法院判决吴骏博父母赔偿陈天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杨华和高恒赔偿陈天明14万余元。
二审加重两成责任
小饭桌赔偿2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吴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在对杨华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时,仅仅考虑了杨华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考虑杨华所开办的小饭桌的设施不达标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造成责任分配不适当。
  “小饭桌既没有使用安全玻璃,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没有使用安全玻璃,是本案发生人身伤害后果的首要因素,而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这一因素,责任分配明显不当。”吴家人说。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为建筑材料的部分中,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在这起案件中,杨华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涉案门窗玻璃为40厘米×30厘米×3毫米的普通透明玻璃。结合涉案玻璃厚度和破损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能够认定涉案玻璃不是安全玻璃。基于此应加重杨华过错的认定。
  杨华作为小饭桌的经营者,经营场所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在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没有有效控制危险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的归责比例应予变更,酌定吴骏博父母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杨华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吴家人还提出,陈天明的伤残等级是七级,一审法院认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明显过高。
  对此,陈天明辩称,其作为未成年人,眼伤对自身的学习、生活等成长造成了重大的困难,心灵受到严重创伤。需要每天保持用眼卫生,还要跟随家长定期去医院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对他们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一审判决所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陈天明因玻璃破碎伤及右眼,造成七级伤残,给其学习、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应当给予精神上的抚慰。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吴骏博父母赔偿陈天明各项费用14万余元,杨华和高恒赔偿23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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