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留置取代“两规” 时间一般不超仨月
2018年03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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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4日讯(特派记者 马云云 王皇 陈玮) 1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监察法草案展开热议。
“监察法草案开始提交审议时,社会上有议论,认为没有宪法依据,实际上党中央在时间表和路线图上做出了安排。”13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说,宪法修正案中对监察委做出规定,11日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为监察立法提供了依据,这也是今年大会会期如此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草案赋予了监察机关比较充分的职权,“监察权限”一章中提到12项措施加3个手段,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还可以采取技术调查、通缉和限制出境等手段。
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草案中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范围,如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四种情形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等。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了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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