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死亡换来一年徒刑
鉴于肇事人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4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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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4日讯(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魏金泉) 近年来,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加大治理酒驾力度,成效明显,酒驾事故率逐渐下降,但仍有个别司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日前,无棣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酒驾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10月31日,戴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沿北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大街A127灯杆处,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了戴某受伤及同车乘车人高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戴某血液乙醇含量为73.4mg/100mg,系饮酒后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戴某已积极赔偿了高某亲属的损失,并达成了协议,取得了高某亲属的谅解,因此,对戴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戴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死者家属表示非常对不起,多位被害人家属、受害人表示已收到赔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鉴于戴某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法庭最后做出了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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