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后鉴出伤残女子又起诉索赔
经法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万余元
2014年10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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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佃芹 王阳   

  2013年8月,冯红(化名)赶着牛车与林明(化名)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致冯红受伤。负全责的林明给冯红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又给了冯红丈夫2000元补偿金并签订了一份私了协议。3个月后冯红被鉴定为是十级伤残,为了维护权益冯红将林明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冯红获得了2万余元赔偿。
  2013年8月,正值农忙时节。五莲57岁的冯红赶着自家装满了玉米秸秆的牛车,与林明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事故致使冯红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林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红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红即到医院诊断,伤情为腰L2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冯某伤情好转,便出院了,住院期间一共花了5709.83元的医疗费,其中林明垫付2600元。
  2013年9月,林明与冯红的丈夫王强(化名)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林明补偿给王强现金2000元整,以后王强不得向林明要求赔偿责任,所有问题由王强自负。”见证人刘某和张某,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事情本该到此结束,但3个月后,经某鉴定机构鉴定,冯红的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第十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红将林明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庭审中,被告林明拿出协议,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原告冯红不应再起诉他。“况且她牛车上的玉米秸秆超宽超高,挡了我的视线,她自己也有责任。”林明在庭上称。如果冯红执意要诉,应返还自己给的2000元,因为协议中林明同意给冯某2000元是补偿而非赔偿。而且,其之前垫付给冯红的2600元医疗费也应返还。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对该次事故处理完毕,不应再向其请求赔偿。
  2013年12月,该案在五莲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24970元;原告冯红返还被告林明垫付的医疗费2600元;被告林明在事故发生后补偿给原告冯红的2000元,原告冯红不再返还,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法官说法】
  “该案中,原告冯红与被告林明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林明自愿补偿给冯红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及于被告保险公司。”法官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冯红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赔偿数额,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这部分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法官指出,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被告林明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本案中,冯红的全部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所以事故发生后,林明垫付给冯某的医疗费2600元,冯红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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