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要回扣?业务员想捞外快!
以给客户返业务费为名,业务员骗走公司14万元
2015年0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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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1日讯(记者 周衍鹏) 以给客户公司返业务费的名义,业务员邱某向自己公司一次索要回扣15万元,但其中的14万元被他和另外一人私吞。日前,经青岛市两级法院终审认定,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2012年2月底,邱某在青岛一家机械加工公司销售部担任业务员时,代表公司与无锡的一家公司商议签订了多台数控辗环机合同,合同总额几十万元。由于想捞点“外快”,邱某便私下与对方业务员王某(已判)商议,以给客户业务费为名,要求公司向对方公司车间主任汪某名下新办理的银行卡上支付人民币15万元。为能促成这单大生意,邱某所在的公司按此方式将钱款如数打进了指定账户。后王某在取款单上填写了汪某的名字,将15万元全部取出,并伙同邱某将其中1万元作为业务费送给了汪某,而剩余的14万元则被两人私分。
  同年,这批由邱某经手采购的货物运至客户公司后被发现不符合要求,给对方造成巨额损失。该客商想找邱某交涉时,发现邱某已离开公司无法联系,而邱某以客户要回扣为名骗走公司14万元的事也随之败露,机械公司负责人只得报案。2013年3月19日,潜逃了一年之久的邱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邱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部分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因不服判,邱某后又向青岛市中院提出上诉,但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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