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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6月1日起施行,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齐鲁晚报     2020年04月17日
  本报聊城4月16日讯(记者 李军) 为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聊城实际,制定《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
  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符合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为纪念在本市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县(市、区)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属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保护管理职责。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或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烈士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负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疏于管理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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