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7月27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孟莹)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基于邻里、同事、朋友等身份关系而产生义务帮工行为较为普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月2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芝罘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7年9月12日,邱某受王某、兰某夫妻二人雇佣为王某、兰某所有的房屋(位于11楼)装修贴瓷砖,王某通过吊装设备吊运装修用的沙子和水泥,在吊运期间设备出现故障,吊运的水泥悬在空中,王某让邱某帮忙将水泥拉到室内,邱某在帮忙期间,吊装设备和水泥一并从11楼坠落,吊装设备在坠落时设备底盘和钢丝绳将邱某左手挤伤,构成十级伤残。上述吊装设备由王某提供、安装,并操作使用。庭审中,王某、兰某述称,邱某在帮忙之前知道设备存有故障,事故发生前王某提前提醒邱某远离吊装设备,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邱某对此不予认可,王某、兰某对其上述主张未能举证。
法官认为,邱某为王某、兰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贴瓷砖,在王某的请求下帮忙,将因吊装设备故障悬停在空中的水泥拉回到室内,其间吊装设备及水泥脱落,造成邱某受伤,上述事实清楚,故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即邱某的经济损失负有清偿之责。因王某、兰某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帮工行为系基于对王某、兰某所有的房屋装修,故兰某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兰某赔偿被告邱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9万9千余元,维护了邱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义务帮工行为普遍系口头允诺、“捎带手”帮忙,没有劳动合同及固定报酬等实体证据,在意外发生后可能面临被帮工人推脱责任的问题。因此,在面对他人的求助时,应审慎允诺,量力而行;在意外发生后,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拍照、报警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