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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试用期能“顺延”吗?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15日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1日,刘某应聘到某建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3500元。2019年5月29日,刘某因身体原因住院治疗,未到单位工作,并向公司履行请病假手续。2019年8月7日,刘某病愈后重返公司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顺延试用期协议书,约定试用期顺延至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日,双方因其他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10日,刘某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补足刘某2019年8月7日至10月6日的差额工资1400元。
  争议焦点
  试用期内职工因病休假,用人单位能否顺延试用期?
  处理结果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但从试用期设定的本质目的来讲,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在特殊情形下,尤其是非因双方主观原因导致试用期在客观上未能实际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应予准许顺延试用期,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低于法定最高限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强制规定。但随后,刘某于2019年5月29日至8月6日因病休假,也就是说,试用期期间有三分之二时间,刘某因身体情况未能正常到岗上班。虽然作为公司员工,刘某在试用期内依法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但试用期毕竟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期间,刘某因病休假,客观上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充分、细致的考察。基于此,公司与刘某协商一致,在法定最高限以内顺延试用期,不属于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则之行为,而且庭审中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欺诈、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在试用期顺延协议书上签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邵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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