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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滕州“2·27”孟某明交通肇事案(醉酒后驾驶肇事致人死亡)
2020年02月27日13时53分许,孟某明(男,56岁,滕州市羊庄镇山西村人)驾驶鲁D7**7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45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45+71KM+150M(滕州市羊庄镇于坡村)路段时,与由西向北转弯孙某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骑车人孙某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后经鉴定,孟某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孙某洋系严重颅脑残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伤死亡。
经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孟某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21年4月20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孟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