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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节选)

齐鲁晚报     2022年07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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