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改遗嘱,女儿起诉要房
济南中院公布典型案件,多案具有警示意义
2014年1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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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济南中院召开发布会,公布近两年来审理的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在内的11件典型案件。济南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志忠介绍,近两年来,济南中院每年审、执结案件均在8000件以上,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持续向好。从2015年开始,济南中院将每个季度通报全市两级法院的典型案件。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王景霞      

  退休年龄遭辞退
  诉酒店索要补偿

  梅爱芝在济南上好人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上好人家酒店以梅爱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梅爱芝缴纳社会保险。梅爱芝主张,上好人家酒店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本案由历城区法院一审,济南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此情形下,劳动者因退休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据此,上好人家酒店可与梅爱芝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依法支付梅爱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点评】“对于从事底层职业的超龄劳动者而言,其弱势劳动者特征更加明显。”李志忠说,本案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证驾驶撞伤人
  保险公司担责吗

  2012年5月18日,闫书峰无证驾驶客车与张兆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兆才受伤。交警大队认定,闫书峰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前,闫书峰为驾驶的车辆在紫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l份,事故发生在合同期内。张兆才诉至法院,要求紫金保险公司、闫书峰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庭审中,闫书峰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垫付医疗费1.5万余元。
  本案由历城区法院一审,济南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无证驾驶的闫书峰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终局责任人,其已支付的医疗费应由其个人承担。闫书峰未赔偿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垫付。
  【点评】李志忠说,国家设置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垫付责任,驾驶人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终局责任人,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父去世母改遗嘱
  女儿告上法庭

  董某与朱某是夫妻,共生育5名子女,董某甲为大女儿,董某乙等为其他4名子女。董某与朱某经过共同协商,留下了一份遗嘱,将二人坐落于本市的一套房产留给大女儿。这份遗嘱由朱某执笔,董某、朱某签字并找了两名证明人签字。董某在2012年去世,朱某尚健在。后来,朱某反悔,主张其所占份额由5名子女共同继承。大女儿董某甲根据该遗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并确认对涉案房产拥有一半所有权。
  生效判决认为,董某与朱某经过协商立下遗嘱,将共同财产即涉案房产指定大女儿继承。该遗嘱是董某与朱某共同意思表示,所处分的房屋为双方的合法财产,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
  【点评】因朱某尚健在且反悔,遗嘱所涉及朱某财产部分不发生继承效力,所涉及董某之财产部分自董某死亡时发生继承效力,董某的遗产部分即涉案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由其大女儿继承。
  政府信息公开
  应保障知情权

  市民王振宝要求山东省审计厅对下列信息予以公开:1、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上述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公开。2、上述信息书面提供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山东省审计厅作出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王振宝申请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省审计厅已在门户网站公开,网址:www.sdaudit.gov.cn。王振宝申请公开的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没有统一公开的要求,省审计厅不再主动公开。王振宝不服上述公开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生效判决认为,关于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省审计厅已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明确告知具体网址,符合法规规定。关于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省审计厅拒绝公开,不符合法规规定。判决撤销省审计厅答复中“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我厅不再主动公开”的答复,限审计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针对王振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王振宝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保护的诉讼利益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其不予公开的答复,法院应予以撤销。本案中,王振宝要求公开的政府决算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省政府相关会议未明确公开决算情况,并不表明决算情况不再予以公开。
  辞去法人职务
  仍要履行债务

  历下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佛山南海厂与济南星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褚某出境。之后,济南星泰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褚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出资亦转让他人。褚某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济南中院经复议认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主体为影响公司履行义务的人员,不限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褚某作为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褚某转让投资及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公司义务的履行,也影响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因此,褚某要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不应支持。
  【点评】“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即使法定代表人辞去其职务,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应对其解除限制出境。”李志忠说,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应是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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