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业主物业和谐离不开给力的业委会
2015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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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社区的和谐需要业主和物业来共同维护,因此出现问题后,就需要双方各退一步。”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刘海鹰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需要双方以沟通的心态共同处理,任何一方的强硬态度都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在业主委员会上,就更不能为了对抗而成立,业主需要从日常自我管理的角度参与业委会的创办,这是一种真正的民主精神,是需要时间进行宣传培养的。”
  “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很多时候,无法分清谁是谁非。在两者纠纷的恶性循环中,都是这场纠纷的受害者,而那些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也要为拒缴者的行为埋单,这是不公平的。”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孟雪认为,拒缴物业费是过于简单粗暴的纠纷处理方式,因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这种行为一般不会受到法律支持。
  “社区纠纷的合理解决渠道才是打破纠纷恶性循环的关键,但鉴于目前业主委员会的弱势作用,当前的物业纠纷很难有所改善。”孟雪说,业主本来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在解聘不满意的物业,选择有信誉、服务优良的物业,但是没有业委会,又谈何更换呢?因此广大业主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制维权意识和集体意识,寻求政府帮助,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
     本报记者 刘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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