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一女子获刑两年
2015年03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3月16日讯(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隋秀芹 王晓) 一女子为非法获利,在其足浴店内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刘艳(化名)以容留卖淫罪获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今年40岁的刘艳是东北人,2014年4月来日照开了一家足浴店,主要为客人提供足浴、休闲、保健服务。由于市场太小,刘艳开始采用雇佣、介绍等方式组织多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
  除了为到店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外,刘艳还拉拢了一些出租车司机,只要出租车司机将客人拉到店内,刘艳会给他们100元提成,而卖淫后客人支付的钱款由自己和小姐五五分成。2014年8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在店内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正在从事性交易的两名卖淫女,并将老板刘艳抓获归案。
  2015年1月,东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最终,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刘艳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