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季度投诉同比多三成
业内人士提醒:旅行前签好合同很重要
2015年08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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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14日讯(记者 万兵 实习生 刘成溪) 据济南市旅游监察支队统计,2015年第二季度,共产生62件有效投诉,比上年同期增加13件,同比上升26%。其中投诉对象全部为旅行社。和第一季度相比,增加7件,环比上升13%。
可见,旅游旺季到来的同时,旅游投诉量也水涨船高。2013年旅游法实施前后,也就是2013年的第三、第四季度,有效投诉量分别为40件和16件,都远远低于现在的数字。伴随新法颁布暂时消停的跟团乱象,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唯一不变的是,投诉对象中旅行社一般都占到总数的九成以上。被投诉的主要问题里,费用问题分歧、购物以及导游员或领队服务不到位是最为常见的。
被这些纠纷缠身的游客,多数也有共同点:比如参加的是低价团、找的旅行社资质不足、旅游前未签订合同等等。去北京游玩的李先生就说,由于自己是在网上订的路线,所以没有签订合同。对于旅途中出现的问题,自己也只能忍气吞声。赴泰游玩的王女士则是比较典型的低价团。在多家旅行社网站上,赴泰七日游价格一般为5000元左右,王女士的费用是打了对折。
对此,山东国信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张晓国说,对游客来说,出行前一定要咨询旅行社是否正规、是否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发前签好合同更是重中之重。“即便是在网上预订路线,也不影响签合同。可以要求旅行社传真过来,也可以让参团导游带过来。”张晓国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具体到旅游过程中,游客往往不只和旅行社接触,还和景区以及与组团社有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个人产生服务关系,因而,在维权时常常陷入这些机构互相推诿扯皮的困境。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旅游者不必担心。根据旅游法,无论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酒店、餐馆、景区等方面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都可以要求组团社先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再向其他合作机构追偿。
组团社唯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因为民航、铁路、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但也需要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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