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父母,儿女分不到遗产
青岛法院公布涉老维权十大案例,四则涉及老年人再婚
2015年10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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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上午,第三个法定老年节前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法院涉老维权工作和近年来涉老维权十个典型案例。其中,有四则涉及到老年人再婚。
  近年来,青岛全市法院涉老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案情呈逐渐复杂化的态势。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案件达3000余件,2014年超过4000件,仅青岛中院受理的二审涉老案件就超过1000件,约占全部二审传统民事案件的一半。类型由以往单纯的赡养纠纷,逐渐扩展到继承、离婚、侵权、合同纠纷等。本报在此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四个案例。
本报记者 周衍鹏                             
不赡养老人 还想分遗产?没门!
  邓家四子女不但不赡养母亲,还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遗产。法院查明,被告王某与其夫共生育子女六人,均已成人,并建有房屋四间及院落,丈夫于2012年4月份去世。2008年老两口曾因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六子女分担赡养费。判决生效后,本案的四个子女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老两口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原审判决四子女分割继承房屋,青岛中院二审改判,驳回了四子女要求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 
  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四子女长期未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母亲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通过变卖该房屋维持生计的行为是正当的。所以法院驳回了子女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已与生母离婚 继父该养也得养
  原告姜某起诉其两个继子女李甲、李乙,要求对其进行赡养。两继子女答辩认为,其生母于一年前已与原告离婚,两人与继父已无任何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姜某与两被告的生母于1988年结婚,当时被告李甲8岁、李乙6岁。原告与两被告的生母于2014年由法院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母(父)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母(父)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本案中,继父与生母结婚时,两被告未成年,子女二人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对继父有赡养的义务。最终法院结合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两被告目前的收入及家庭情况,判决两被告负担原告的赡养费。 

形式不完备 打印遗嘱法律不认可
  原告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丈夫王某与前妻还有四个孩子。2013年,王某去世后,四个子女就父亲遗留的一套房屋归属问题与继母产生纠纷。此时,继母拿出了一份打印遗嘱及一篇丈夫的日记,证明丈夫生前已将涉案房屋留给了自己。四个子女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父亲吩咐后事时,并未提到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且四子女认为,遗嘱上载明的时间是父亲在ICU抢救的时间,哪有空立遗嘱?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以机器打印方式印刷的遗嘱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另外,仅在书信或日记中提到准备在死后对遗产处分的设想等,不能成为正式的处分决定,不能构成自书遗嘱。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遗嘱系打印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绊倒受伤 老年公寓应担责 
  原告胡某入住一家老年公寓,却在往洗手间洗澡时被门槛绊倒受伤。经法院实地勘查,该老年公寓本来是招待所,在经过改装后才开始接纳老年人。在事发洗手间门口,还留有高约6厘米左右的门槛。鉴于老年公寓对于此潜在的危险因素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判决被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随着养老类型由单纯的居家养老向居家与专业社会养老结合的转变,受国家对社会养老事业投入的增加及养老观念的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数量急剧增加。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从更专业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于设施的设置、配备等方面应更多地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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