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鲁公证处公证员于朝勇介绍“公证那些事。” 本报记者 尹明亮 摄
我的房子登记在了朋友的名下,能否通过公证证明房子是我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生活。12月24日,齐鲁公证处资深公证员于朝勇在济南市山大路街道,为本报读者详细解答关于公证的困惑。
本报记者 尹明亮
顶他人名买房,风险非常大
“在普通老百姓做的公证中,很多都是和房子有关。”于朝勇说,围绕房产,从购买到销售、继承,很多环节中,公证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将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也不是没有可能。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做财产约定,通过公证使夫妻共有财产变成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围绕房子,有很多事情需要公证,但也有些情形,是没法办理公证的。“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在一些单位集资盖房中出现的顶名买房情况,亲戚或朋友在这个单位上班,但他不买,我便顶他的名买个房,俩人签一个合同,约定用他的名字买房签合同,但房子是我的。”于朝勇说,这种房子一旦顶名的人去世就会发生继承的问题,对买房的人来说,风险就非常大。因为房子需要先继承到他的继承人名下,如果其继承人有一个不配合你,你的房子就到不了手。而且这样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公证处不会对这样的合同进行公证。”
房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大事,但有些与房子有关的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无法办公证。于朝勇说,有的人购买了一个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想把购房合同做个公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的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签了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合同公证处是不会做公证的。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小产权房,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或声明书也是不能进行公证的。”
“未与他人结婚声明”无法公证
除了和房子有关的事项外,在生活中,可能会有不少人想为自己的某件事或某个声明做个公证,但公证并不是想办就能办的,于朝勇说,办公证既要合法也要符合公序良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除了涉及房产的事项,还有十几种情形是明确不能进行公证的,比如安乐死请求书、打算结婚声明书、未与他人结婚声明书、借腹生子声明书等等。
于朝勇介绍,在办证过程中,虽有法律限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一些不合适的公证申请,比如承认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声明书、将个人账户借给单位使用的声明书等等。于朝勇说,这些声明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即使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处也不会受理,这些事情对当事人来讲也都面临很大的风险。以个人账户借给单位使用为例,于朝勇分析,这种做法对个人来说一旦发生风险可能就是无法承受的,“通常这种情况都是为了走账,但最后单位的欠债有可能全都变成了个人的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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