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许可证不得从事网络订餐服务
2016年03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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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王皇 实习生 田黎明) 17日,济南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照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或贮存场所。加工操作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入网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管理。在网站醒目位置公示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具体经营地址以及送餐活动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审查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提供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对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地审查,禁止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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