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违法强拆广告牌,三部门“吃官司”
2016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2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度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登记、工伤认定决定等行政行为,人社部门、医疗保险部门、城管部门、交通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均成为这些“民告官”案件中的被告。

  本报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

下班途中不慎受伤
想认工伤被驳回

  2013年7月,原告王某下班时,被他人驾驶的面包车带倒致伤。张店交警大队将事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公安机关认定为一起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2014年7月,原告向张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年9月作出认定,认为此事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部门强拆广告牌
程序违法被起诉

  周村英才广告有限公司在淄川区龙泉镇矾场村设置三个广告牌。2015年7月,淄川区城管、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川分局、淄川区龙泉镇政府联合下文,要求相应户外广告的所有人在当年8月10日前自行拆除,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将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园林、供电等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2015年8月21日,三部门联合制作催告书,告知将于2015年8月26日对湖南路淄川段设置的各种杂乱的户外广告进行强制拆除。2015年8月份,原告的广告牌被拆除。后原告到被告单位讨要说法,龙泉镇政府向原告交付了告知书和催告书。原告认为三部门强制拆除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三被告均否认实施了拆除原告广告牌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三被告拆除原告广告牌的行政行为违法。
要求信息公开被拒提请诉讼被驳回
  原告陈某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沂源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予2014年1月9日第二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给该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与第一次一致。当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不予公开的书面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借哥哥材料落户
兄否认,起诉车管所

  2012年9月,车某之弟车某某持相关材料到市车管所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被告审核上述材料后,于同日核发了车辆所有人为车某的相关登记证书。后车某认为该车系以虚假材料办理,其并不知情,被告登记行为错误,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车某的诉讼请求。
不服嫌疑人受罚轻
告公安机关被驳回

  2014年,田某向公安机关三次报案称其家门被撬,后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为李某所为,并对李某处以5日拘留。田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原处罚决定。田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田某诉讼请求。

不服工伤认定,企业状告人社
  任某系博山后峪煤矿职工,于2014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任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2月任某向博山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部门认定任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下班途中,遂于2015年5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任某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博山后峪煤矿不服,向博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博山后峪煤矿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此案件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行政复议未受理,再诉讼被驳回
  因吕某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大街中心税务所于2014年11月对原告下达相关通知,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将该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遭拒,起诉人社被驳回
  原告张某系开泰公司职工。2014年1月某日下班后,原告不慎摔倒受伤,于2014年11月向淄博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认为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期违法扣车,交通局成被告
  2015年3月,被告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认定原告崔某驾驶某轿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决定暂扣车辆30日,当年4月27日,被告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因被告一直未返还暂扣车辆,当年6月,原告崔某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沂源县交通运输局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因原告对其请求的损失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医保被卡,法院审理解决
  2010年8月,寇某因与魏某争斗受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后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魏某赔偿医疗费,但因魏某无财产可执行,寇某向临淄区医保处提出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医保处以医疗费用产生时间不适用相关规定,不予支付。寇某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临淄区医保处对寇某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决定。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