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猝死,的哥和公司被告了
一审被判担三成责任赔18万,出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10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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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每天跑在街上,什么事都有可能遇到。 (资料片)
     “发现情况后立马送最近的派出所,又拨打了120,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边是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满腹委屈。“看到乘客发病,为何不直接送医院,或者拨打120原地等待?”另一边是死者家属的质疑和不解。

  本报记者 宋立山    

出租车正跑着
乘客突然发病猝死

  2015年9月11日上午,王某像往常一样驾驶出租车跑在济南的大街上。10点55分左右,他行至窑头路银座附近时,一位老人招手上车,事后得知,老人叫苏某,时年59岁。苏某称自己要去北园派出所,王某拉上客人后径直赶往目的地。
  没多会儿,王某发现坐在后排的苏某把脚伸到了出租车的挡位上,便开口提醒,“麻烦您把脚挪一下,您放在这儿我挂不上挡。”
  王某继续沿着二环东路行驶,过了一会儿,发现苏某的脚又放到挡位上了,他便再次提醒对方,苏某没有回话。行至省国土厅附近时,王某回头一看,“不好,有情况”,只见苏某面部朝向车窗,嘴角流出口水,便询问:“你怎么了?”苏某还是不说话。
  王某立即打开左转向,就近赶往300多米外的济南市第二公交派出所,让民警帮忙看看什么情况。到了派出所,在民警提醒下,王某随即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王某回忆,救护车将苏某拉走后,他报警并到甸柳派出所做了笔录,其间通过民警得知,苏某没有抢救过来,是突发心脏病猝死。
死者家属认为
被告未履行救助义务

  王某本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但一纸诉状又将他拉了回来。苏某亲属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和其所在的济南市某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3万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苏某亲属诉称,当出租车司机发现苏某突发疾病,此时应该立即折返将病人送至武警医院急救,或者立即停下车防止颠簸,并拨打120急救,但是王某却拉着苏某去了派出所。出租车公司和王某怠于履行救助义务,苏某病发时距离武警医院不到200米,如立即停车拨打120或者送往最近的医院,或许能够挽回一条生命。
  2016年6月12日,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司机王某未及时妥善处理突发状况,系苏某死亡的次要原因,而出租车公司未尽到培训义务,遂判令出租车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亲属18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出租车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并于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焦点>>
先把病人送派出所
是否贻误抢救时机

  死者亲属一方坚持认为,对生命的抢救应当争分夺秒,司机王某把苏某送往派出所而不是医院,贻误了抢救时机。
  王某则当庭反驳称,行车记录仪显示,从苏某上车至抵达派出所,用时一共不过6分多钟,而如果折返武警医院需要绕到经十路,多等两个红绿灯,至少需要10-15分钟时间,所以他并未耽误时间。
  对于死者亲属“为何去派出所”的质疑,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王某与苏某没有发生任何纠纷、争执,在不知乘客是何原因的情况下,为防止乘客发生意外,根据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常识,将其拉至派出所,且在派出所及时拨打了120救援电话,已经妥善处理了该突发状况,尽到了全面救助义务。
  死者亲属的代理律师提出了“黄金急救时间”这一概念,并认为,对心脏猝死的病人来说,哪怕只有20秒钟,也有可能是生与死的区别。对此,上诉人济南市某出租车公司并不认可,其代理律师认为,在国际上,医院外发生的心脏猝死的抢救成功率仅15%,而国内更是只有1%左右,因此苏某之死与王某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争议>>
出租车公司是否
已尽安全培训义务

  庭审中,死者亲属一方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该例个案背后反映的是更为广泛的价值取向问题,出租车司机面对患病乘客时是选择利己不损人,还是利己损人?
  王某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影响到出租车司机这个大群体,民警也找了,120也打了,如果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后谁还敢救人?
  死者亲属在一审中提出赔偿请求时提到,之所以要求两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中一个考虑是,“以此唤起出租车行业加强这方面的培训义务”。
  出租车公司则称,公司之前已按照济南市交通局的规定,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只有经训才能拿到从业资格证。但是这种培训相对简单,不可能把司机培训得像医生那样专业,准确诊断心脏猝死,并进行专业的救治。因此,在王某已尽正常救助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强人所难。
  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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