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救跳楼女子未果,也是“见义勇为”
2017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张贵峰

  12月8日上午,在陕西西安一高层小区,一女子在与人争吵后坠楼,楼下商场保安在呼喊劝阻未果后,准备伸手去接,结果被女子砸中倒在地,两人双双身亡。(12月11日《华商报》)
  女子跳楼、保安施救,最终导致两人身亡,瞬间酿成两个家庭无可挽回的悲剧,这样的场面,无疑令人非常痛惜。而这其中,因救人被砸身亡的保安李某的“身后事”,更是尤其令人痛心、揪心。诚如家属所感叹的,“家里条件很不好,他是家里顶梁柱,出了这事,这个家以后咋办啊?”
  “这个家以后咋办”,或者说,究竟应如何妥善解决救人保安的“身后事”?笔者以为,应尽快认定保安李某救人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充分保障保安李某及其家人的相关待遇。
  尽管保安李某施救跳楼女子的行为并不成功,并没有取得圆满的救人效果,而且,这种面对高楼坠落“用手去接”的救人方式,也并不十分理性可取,但依然必须承认,当事保安李某这种为拯救他人生命、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定义。如依据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只要同时满足“法定职责义务之外”和“保护非自身利益”两个前提,便足以构成“见义勇为”,而上述保安李某救援跳楼女子的行为,无疑完全符合这样两个前提。
  一旦保安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那么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这个家以后咋办”的问题势必能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如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前述《意见》,不仅明确要求,要“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而且也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抚恤待遇。这其中,一个基本的兜底性质的抚恤标准便是:“20倍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个月少尉军官工资”。
  之所以必须充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权益,尤其是必须妥善解决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身后事”,不仅是为了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更是为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这种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行为,进而充分彰显其内蕴的“急公好义”等宝贵精神。而相比具体见义勇为的方式和施救效果,这种内在的见义勇为精神价值,显然是无价的,配得上国家和社会事后给予各种充分的权益待遇保障。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