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每人配备执法记录仪,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全记录
城管行政执法实现全过程可回溯
2017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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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邹俊美

  《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过程全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出台并开始实施。《细则》中提到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为每位执法人员配备一部执法记录仪,每个大队安装一部执法数据采集站。各大队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按要求及时上传至数据采集站。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这意味着今后聊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

  配备执法记录仪
执法过程全记录

  《细则》中提到,“执法过程全记录”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包含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监督平台记录等方式。对现场勘验和检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询问和约谈当事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为例,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其他各项执法活动的记录过程也均有相应严格要求。
  据了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为每位执法人员配备一部执法记录仪,每个大队安装一部执法数据采集站。各大队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按要求及时上传至数据采集站。聊城市行政执法信息监督平台运行后,各大队执法人员还要将执法记录按要求及时上传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
视音频记录保存
期限不少于半年

  根据《细则》规定,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督查科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存储、保管,建立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保存应严格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视音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除用于工作需要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各大队和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细则》中还提到: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等。
  《细则》明确指出,当事人或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限制。“监督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由督查科定期对各大队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建立检查台账,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故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丢失或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不按规定存储视音频记录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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