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使用权出让不超50年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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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孙芳芳

  1月8日下午,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张永安介绍《办法》的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12月22日烟台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并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
不同用途不同层别标准不同

  《办法》提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免收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同时公布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用于商业、办公、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其地下空间一层按照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的百分之十确定楼面地价;地下空间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空间三层及其以下的楼面,不予收取土地出让金。
  公开出让的商服、住宅用地按照规定整体配建的地下停车场,按照相应工业基准地价的百分之十确定楼面地价。
  工矿仓储建设项目以及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的其他用途建设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用于同类型用途的,不予收取土地出让金。
  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收取土地出让金。
  《办法》施行之日起未挂牌成交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以及城乡规划部门新调增地下空间面积的已经出让项目或者已经供地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关键词: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停车场使用权出让不超50年

  《办法》中还提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依法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不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
  地下空间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服、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中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其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0年。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地下空间可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办法》对地下空间登记制度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并按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
  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有两种以上用途、供地方式或者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应当根据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并分别进行确权登记。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当以规划和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土地分类标准予以登记。
  对结建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应当按照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地下车库(位)”。
  规划明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予办理分割转让和转租登记。居住区和公建项目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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