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有了专项社会救助基金
目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18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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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 刘潇)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良性运行,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日前,德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德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8年7月15日。
  据了解,本办法中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而且救助基金实行省市两级筹集管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市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分配,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负责追偿垫付费用。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市属、市管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做好前款规定。殡葬服务机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德州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丧葬费用救助申请,市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仲裁、调节机构负责在仲裁、调解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同时,各县(市、区)设立救助基金服务站,负责救助基金的初审工作。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包括对德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公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引发的争议问题;定期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例会,研究分析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此外,救助基金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来源渠道进行筹集,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增值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同时,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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