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烟花爆竹不能随意放了
违法者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2017年1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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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 李云云) 近日,商河县下发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要求县城区北环路、滨河路、银河路、西环路、新兴街、东环路、富民路、田园路围合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个街镇禁放范围自行划定,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意味着,元旦起,烟花爆竹在禁止区域内不能随意“噼里啪啦”了!
  另外,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场所还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如遇重污染天气期间,商河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向社会发布。
  另外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商河县人民政府公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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