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发两节价格告诫函
2017年1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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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 贺莹莹 通讯员 杨军志) 2018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德州市物价局就规范经营者发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商家超市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
  各医疗、家政、餐饮、洗车、保洁、网购、快递、交通运输、车辆救援、旅游、住宿、供暖、天然气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利用节日繁忙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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