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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 主题业务沙龙

齐鲁晚报     2020年08月20日
  为进一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人社综合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结合文登区人社局《关于印发“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8月14日,文登区人社综合服务大厅举办“人社政策畅通行”主题业务沙龙,有4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
  本次业务沙龙的主题是深度解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政策的背景、作用、法律程序和逻辑,让政策活起来,有质量、有温度。
  通过业务沙龙交流活动,让干部职工换个角度读政策、看问题,既明了严谨的法律逻辑,又能感受质朴的群众诉求,引导大家在依法经办时有底气,更贴地气;同时也让大家感受到人社综合大厅工作岗位的价值和意义,凝聚自我认同、主动有为的工作动力。
  政策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办理程序、所需材料: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同时废止。我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通讯员 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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