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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短信营销行为,最要紧的是令行禁止

齐鲁晚报     2021年10月29日
  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也正因如此,值此“双十一”来临之际,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特地召集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开会,以行政指导的方式给它们念起了“紧箍咒”。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王学钧

  近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双十一”短信营销行为。会议要求,电商平台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特别是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正因如此,值此“双十一”来临之际,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特地召集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开会,以行政指导的方式给它们念起了“紧箍咒”。
  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这并不是一条新“命令”。自2008年起,工信部已多次组织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几乎每一次都会明确发出这样的“命令”。工信部颁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随着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营销短信扰民的状况正逐步好转。但是,总体上看,短信轰炸式的营销方式仍大行其道,呼啸而至的营销类垃圾短信仍让许多人不堪其扰。也就是说,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擅自发送营销短信,这条“命令”虽一再重申,但并没有达成令行禁止的治理效果。为此,有关部门至少应在以下两个方面下足功夫。
  一方面,通过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认识营销短信传播机理的基础上,清晰划定合法营销短信与违法营销短信的界线,精确界定有关各方在整个营销短信传播链条中的权利与责任。这不仅便于有关各方“心中有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且为事后精准问责创造了条件,可以最大程度地挤压监管操作上的模糊地带。
  另一方面,在畅通投诉渠道、整合监管力量的基础上,努力对短信营销行为做到违法必究,并依法加快对相关个案的查处速度,加大对相关各方的惩罚力度。如果常态化治理都这样动真格的,一点儿都不“含糊”,那么,谁还敢拿不得擅发营销短信这样的“命令”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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