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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关于龙浩然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齐鲁晚报     2022年10月11日
  因违法行为人龙浩然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被告知人:龙浩然,男,汉族,2003年08月0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200308092518,户籍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港西镇龙家村262号。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10月,龙浩然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等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利2000元。后龙浩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浩然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龙浩然执行没收二千元,行政拘留十日。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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