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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要件”不全,不得继续开展培训

奎文区对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硬杠杠

齐鲁晚报     2022年11月15日
  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 秦国玲)11月13日,奎文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布提示,对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10要件。机构须在2023年底前完成设置规定要求,届时仍未完成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办学许可证年检结果视为不合格、审批部门不予换证。
  为明确奎文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指导、监督机构规范办学,根据《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等两个设置规定,将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机构设置规定10要件,主要为:
  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场所。
  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培训机构应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关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
  培训机构须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主动按照《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预收费监管措施,实行“消拨同步”。
  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充分体现思想性、民族性、创新性、实践性,并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递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备。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
  根据通知要求,机构须在2023年底前完成设置规定要求,为保障师生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机构届时仍未完成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办学许可证年检结果视为不合格、审批部门不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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