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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用人单位应索健康档案
  • 2013年07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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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和及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情况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主要有: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和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当劳动者准备更换职业或者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在前30日内组织一次专门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诊断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当劳动者要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应提供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档案原件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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