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014年04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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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1日讯(记者 王永军 通讯员 翠松)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要求,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从201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
  按照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公用附属设施的非经营性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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