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黑名单”将定期公布
公示期限不少于6个月,由食安办核查后才能解除
2014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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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7日讯(见习记者 王皇) 17日,《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每季度的集中公示表拟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发布。
  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是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具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重点监管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二是出现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保健食品非法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等10种情形之一。  
  “黑名单”拟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定期组织集中公布,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涉及的产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公示期限等信息。期限届满时,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报送“黑名单”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后才能解除,而再次出现第六条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则重新列入“黑名单”并再次公示。
  同时,“黑名单”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食安办拟定期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以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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