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箅子丢失“坑”掉路人门牙
讨要5000多元医药费却遭遇“踢皮球”
2014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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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7日讯(见习记者 任丽媛) “井箅子没了,还没有提示,这不是坑人吗?”近日,市民刘先生向本报反映,旅游路与凤凰路交叉口处的井箅子没了,周围也没有警示,导致他骑电动车前轮陷在里面,磕伤了,医药费花了5000多元,希望得到赔偿,却遭到道路管理部门和施工方双方推诿。
  3月21日,刘先生来旅游路附近中铁逸都的售楼处看房子,骑电动车经过凤凰路路西,中铁逸都西门附近,没注意到前方的井箅子丢失,电动车前轮陷入井里,自己也从车上摔下来,磕破了鼻子、嘴和下巴,还将门牙碰掉了。“我那天本来心情挺好的,听说新楼开盘便宜去看看,但眼看着就到了,却掉井里了,把嘴磕得都没知觉了,脑袋也蒙了,就赶紧去医院。”刘先生说。
  据刘先生称,井箅子缺失的位置周围并没有警示牌之类。“我当时骑着电动车,没注意到地上的井箅子没了,而且周围也没有提示,一下子就陷进去了。”刘先生说,事后他去了医院,镶牙、处理伤口,花费了5000多元。
  刘先生曾多次找过相关部门,近日,该路段的道路管理部门回复他,井箅子已经安装上了。但对方表示,医药费不该由他们出,可以找道路施工部门,并给了刘先生道路施工部门的电话。据刘先生称,道路施工部门的工作人员看了他的伤势和医药费的收据,表示愿意赔偿,但是需要向领导申请。“后来施工方的工作人员又打来电话,告诉我他们领导说施工早就完成了,井箅子不归他们管,不该找他们赔偿。”刘先生说,现在道路管理部门的电话打不通,道路施工部门打通了,却很强硬地说不归他们管。
  对此,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强表示,“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井箅子的管理部门对其应该尽到管理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给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误工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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