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月施行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
2014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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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王晏坤) 日前,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预案包括地震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45个专项预案。
  应急预案由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构成。其中规定,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组织体系上,最高领导机构是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烟台警备区、武警支队、边防支队负责人组成。
  预案从运行机制上,对信息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预案还从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方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是为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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